2012年04月24日 23:59
粤招〔2012〕5号
各地级以上市及顺德区招生委员会、卫生局,各县(市、区)招生委员会、卫生局,各普通高等学校:
为了做好2012年普通高校招生体检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根据《教育部 卫生部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教学〔2003〕3号)(附件1)、《教育部办公厅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教学厅〔2010〕2号)(附件2)和教育部关于做好2012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的有关要求,认真做好2012年普通高校招生体检的各项工作。
二、高考体检工作是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录取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普通高等学校对考生进行德、智、体、美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重要环节之一,各级招生、卫生部门要切实加强对体检工作的领导,进一步提高认识,落实措施,切实抓好。要建立健全体检工作机构,指定专人负责。高考的体检医院必须是各县(市、区)招生办公室和卫生局共同商议指定的二级(含)以上医院或相应的医疗单位,各主检医师应由具有副主任医师以上职称、责任心强的医生担任。今年招生体检时间安排在4月1-20日进行,具体时间由各地级市确定,具体体检地点及有关要求由各县(市、区)招生办公室确定并公布。报考高等学校的所有考生均须在报名点所在县(市、区)规定的时间内,到指定的体检医院进行体检,并如实填写本人的既往病史,非指定的医疗机构为考生做出的体检结论无效。
省招生委员会委托中山大学附属第一医院负责对有异议的体检结论做出最终裁定。需再次进行复检的考生,由当地招生办指定专人带到中山大学附属第一医院复检,否则复检结论无效。
有关体检工作应注意的问题请参阅《我省普通高考考生体检工作注意的问题》(附件3)。
三、考生体检项目按《广东省普通高考考生体格检查卡》(附件4)内容进行,体检情况实行体检现场输入。各地级市招生办公室、卫生局要做好高考体检的统筹协调工作,县(市、区)招生办公室和体检医院负责体检工作的具体实施,要督促和检查体检医院做好体检工作。体检医院要按省招生办公室的要求,及时、准确地输入考生体检卡的各项项目。体检项目录入程序由省招生办公室提供,技术指导及光电阅读器由当地招生办公室提供,录入数据的有关设备由体检医院与当地招生办公室协商解决,录入数据的准确性由体检医院和当地招生办公室共同负责。体检数据录入后,各市招生办公室需对体检数据进行校验,重点检查漏检、漏登项目。对特别异常的体检数据,各市招生办公室应认真进行核对,确保数据准确无误。
四、各地级市招生办公室要加大信息公开力度,要把以考生为本作为做好高考体检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要通过各种渠道让考生知晓《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的内容,了解体检工作流程和注意事项,做好体检前的准备工作,按时参加体检。要提醒考生在报考志愿时,按照本人的体检结果认真对照《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的规定,参考所要报考高等学校的“招生章程”中对身体条件的特殊要求,避开不宜就读的专业。体检结束后,市、县(市、区)招生办应将体检结果及时通知考生,为考生填报志愿提供准确的依据。考生如对体检结果有异议,可通过县(市、区)招生办与体检医院联系安排复检,体检后的结果以复检结果为准。考生对复检结果仍有异议的,应于接到复检结果后15日内通过当地招生考试机构逐级向省教育考试院提出再次复检申请,由省招生委员会指定的中山大学附属第一医院对有异议的体检结果作出最终裁定。
五、各地级市要结合本地实际情况,认真培训体检工作人员,学习有关招生体检文件、工作人员守则,领会文件精神,正确掌握体检标准和方法,做到“三个统一”、“两个不偏”,即统一标准、统一操作、统一填写,不偏宽、不偏严。
六、各地级市招生办公室必须在5月31日前在“普通高考考生电子档案管理系统(网络版)”上完成“广东省普通高考考生体格检查表”的信息录入。
七、6月16-17日为体检复检时间。复检结果需修正的,请地级市招生办公室于6月25日前报省招生办公室。体检工作结束后,各市应认真做好总结工作,并将总结材料于6月30日前上报省卫生厅医政处和省招生办公室。
八、各普通高校在新生入学后要严格按照体检标准对新生进行身体复查,并于12月25日前将复查情况报省招生办公室。如发现严重的弄虚作假行为,必须及时上报省招生办公室。
九、体检收费由各地级市卫生部门与招生办公室共同协商,按有关规定执行,特殊专业的体检或复检费用另计。
十、为做好残疾考生录取工作,请各地招生办公室、体检医院做好残疾考生的登记工作,并按《关于做好2012年普通高考残疾考生申报登记和考前指导工作的通知》(粤残联〔2011〕199号)的要求,报省残疾人联合会。
十一、普通高校招生体检工作是一项政策性、技术性很强的工作,各级招生部门、卫生部门要坚持原则,严格把关,做到准确无误,以确保体检工作的顺利进行。体检工作人员要严格遵守工作纪律,对在体检工作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者,一经查实,立即取消考生的考试、录取资格,同时追究当事人和领导者的责任,并视情节轻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省招生委员会与省卫生厅将联合通报。对严格执行国家招生体检工作有关规定并在体检工作中做出成绩的,给予表扬和奖励。
十二、报考普通高校招收中等职业学校(3+专业技能课程证书)以及保送生、非通用语种、运动训练及民族传统体育专业、职教师资单招、残障生单招、高职自主招生的考生体检工作参照以上通知精神执行。
附件:1.教育部 卫生部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教学〔2003〕3号)
2.《教育部办公厅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教学厅〔2010〕2号)
3.我省普通高考考生体检工作应注意的问题
4.广东省普通高考考生体格检查卡
广东省招生委员会 广东省卫生厅
二 О 一 二 年 三 月 六 日
主题词:高校 招生 体检 通知
抄送:中山大学附属第一医院。
广东省教育考试院办公室 主动公开 2012年3月6日印发
附件3:
我省普通高考考生体检工作应注意的问题
一、体检前市、县(市、区)招生办公室应先使用“广东省普通高考考生电子档案管理系统”,将考生姓名、性别、出生年月、照片、条形码、市、县(市、区)、报名点等信息打印在体格检查卡上,并由考生签名确认后统一交各有关体检医院。体检信息的采集使用“广东省普通高考考生电子档案管理系统(网络版)”,最新程序在广东省教育考试院信息处ftp服务器上下载。
二、广东省普通高考考生体格检查卡的填涂方法如下:
(一)填涂体格检查卡的笔必须统一使用含有碳素墨水的钢笔或签字笔,不能使用铅笔或其他签字笔。
(二)既往病史由考生如实填写,如无既往病史,考生必须将无既往病史格涂黑。
(三)如下几个方面由各科检查者如实、认真填涂:
1.眼科:如:裸眼视力左、右眼4.5,就在左、右裸眼视力4.5格分别填涂。当矫正视力达到4.8时即可记录矫正度数,比如:镜片度数左眼200度,右眼250度,就在近视矫正度数左眼200度的格填涂,右眼200度及50度的格填涂。填涂后视力检查者必须签名。比如:考生左眼裸视4.4,当矫正到4.8时即可,此时镜片度数400度,就在左眼裸眼视力4.4格填涂,矫正度数栏左眼400度格填涂。又如:右眼裸眼视力4.3,视力不能矫正,就要查眼底,眼底查出弱视,并没有其他特殊,就在眼病栏写明:弱视,视力不能矫正(如正常,眼病栏可以不填写)。
色觉检查:色觉正常,在正常格填涂。如色弱,就在色弱格填涂,同时检查单色识别栏中的红、黄、绿、蓝、紫五种颜色,对每一种颜色都必须根据检查情况填涂可识格(或误识格)。如果某种颜色可识别,就在该颜色的可识格填涂,否则在误识格填涂,并由色觉检查者签名。最后眼科医师填写意见:视情况选择填写正常,或色弱、色盲、弱视、专业受限等,并签名。
2.耳鼻喉科:嗅觉正常,在正常格填涂,嗅觉检查者签名。听力:左、右耳在5米能听到,在5米格填涂,听力检查者签名。耳鼻咽喉检查正常,在耳鼻咽喉正常格填涂,耳鼻咽喉检查者签名。最后耳鼻咽喉医师意见:合格,签名。
如果考生一个耳正常,另一个耳的耳膜穿孔、听力丧失、全聋,比如:左耳正常,5米能听到,右耳聋,就在耳鼻咽喉异常格填涂,同时在听力栏的左耳5米格填涂,右耳0米格填涂。在耳鼻咽喉异常栏写明:右耳膜穿孔,全聋,检查者签名,最后耳鼻咽喉医师意见:右耳聋,专业受限,签名。
对佩戴助听器或进行过人工耳蜗植入手术的听障考生,需增加矫正后的听力水平检查,并在耳鼻咽喉异常栏注明矫正后左、右耳可听到的具体米数。
3.口腔科:唇腭正常,在正常格填涂。口吃栏,无口吃,在否格填涂。通常牙齿栏多是正常,就在正常格填涂。口腔科医师意见:合格,签名。
如果做过唇腭裂修补术,发音语言稍差,就在唇腭异常格填涂,再在口腔异常栏写明:唇腭裂修补术后,发音语言稍差,口腔医师意见:专业受限,签名。
4.外科:身高(厘米)下方有三个空格,比如:考生170厘米,就在第一排的第1个空格写1,第二个空格写7,第三个空格写0,即170,再在身高栏的第1列的[1]格填涂,第2列的[7]格填涂,第3列的[0]格填涂。体重(千克)填涂方法类似身高的格式填涂,这里不再举例。最后由身高、体重检查者签名。
皮肤、面部、颈部、脊柱四枝、关节正常,在正常格填涂。四肢、关节:如:左下肢小儿麻痹后遗症短5公分(或左股骨骨折术后短3公分),大、小腿肌群轻度萎缩、膝关节活动部分受限,就在四肢异常格填涂,关节异常格填涂。外科异常:写明左下肢短5公分、小儿麻痹后遗症跛行(不用拐杖)。如果骨折就写左下肢股骨骨折术后短3公分,跛行。外科医师意见:专业受限、跛行,签名。
5.内科:血压(kpa)收缩压栏下方有三个空格,如考生收缩压14.5kpa,就在下方三个空格内写145,再在第1列的[1]格填涂,第2列的[4]格填涂,第3列的[5]格填涂。舒张压的填涂方式与收缩压填涂方式类似。不再举例。然后由血压检查者签名。
发育状况看考生的身体素质、发育情况填涂(大多数“良好”)。呼吸系统、心脏及血管、神经系统、肝、脾正常,都在正常格填涂(如果血压正常),内科医师意见:合格,签名。
考生有先天性心脏病的,在心脏及血管栏中均填涂“异常”。如果先天性心脏病已手术治愈,心功能等正常,则在内科异常栏中填写“先天心XX病术后多少年,心功能、体质状况良好”,内科医师意见填写“先天心XX病术后,专业受限”;如果属房室间隔缺损分流量少,或动脉导管未闭返流血量少等情况,经综合评价判断心功能正常不需手术治疗的,则在内科异常栏中填写“先天心XX病,心功能正常”,内科医师意见填写“先天心XX病,暂不需手术,专业受限,签名”。
胸部透视正常,在正常格填涂,放射科医师意见:合格,签名。如果胸部透视发现有陈旧性肺结核,比如:考生右上肺有结核病史已治愈,X光胸片进一步检查证实右上肺结核已硬结稳定,可在胸部透视异常格填涂,在胸透异常栏写明:右上肺硬结(钙化)性肺结核,稳定,放射科医师签名。
6.肝功能:
(1)根据《教育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教学厅〔2010〕2号)及教育部《关于明确慢性肝炎病人并且肝功能不正常的具体判定标准的函》(教学司函〔2010〕22号)的要求,取消乙肝表面抗原检测项目,保留转氨酶检测。
(2)如普通高考体检受检考生血清丙氨酸氨基转移酶(ALT,简称转氨酶)在参考值上限指标2倍以内,在其体检卡转氨酶栏内将“正常”字样右侧的方框涂黑。肝功能检查医师意见为:合格,医师签名。如普通高考体检受检考生转氨酶超过参考值上限指标2倍以上(含2倍),应通知考生高考结束一周后(6月16-17日)进行复检。对复检后转氨酶仍超过参考值上限指标2倍以上(含2倍)的考生,再进行B超复查。B超复查诊断肝部弥漫性病变者(脂肪肝除外),应由肝功能检查医师在肝功能异常栏中注明“肝部弥漫性病变”,无病变者仅需注明转氨酶具体单位值,并在肝功能检查医师意见栏中签署意见及签名。
7.体检医院意见:由于各科检查项目已有各科医师意见,所以体检卡中体检医院意见栏上只须主检(总检)医师检查确认后,有体检医院盖章即可。
有关体检卡的填涂请参照附件。
三、各科在体检卡中凡有文字说明具体异常情况的,计算机录入员必须认真校对后全部输入。体检结果发现考生有专业受限的应及时通知考生,并由考生确认后签名,以便考生填报志愿时,根据专业受限的情况,填报适合自己就读的专业。
体检完毕后,肝功能的化验单由体检医院统一交市、县(市、区)招生办保管备查。